不取貨真的沒事嗎?
新聞中的業者以【毀損罪】告到檢察官那裏去,最後檢察官以貨品沒有價值減損、被告有精神障礙證明、業者舉證不足決定不起訴。這樣看起來好像真的可以亂下單不取貨也沒關係。
但是,105年在士林地院有個類似的案子,某個消費者最少20幾次下了標不取貨,業者也是一狀告到檢察官,最後檢察官是以【詐術損害財產罪】起訴,認為該名消費者有意讓業者損失運費,最終法院也定罪,判2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(差不多6萬元)。
只要業者有心舉證,提出送貨單據、各筆訂單的詳細資料,其實下單不取貨這種行徑,仍然大有可能構成刑事的罪名。
各位吉友下單前就要三思,不要業者都出貨才後悔而不取貨(甚至是為了好玩亂下單);如果你是業者的話,若碰到這種奧客,除了先標記拒絕往來戶,情狀嚴重者選擇刑事路線也是一個方法。